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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保密与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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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5 11:5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涉及到专业费用和洗钱时,这个话题仍然很热门。问题如下:律师是否有义务举报其委托人的可疑活动?当洗钱法提到有义务报告可能的洗钱机制时(《洗钱法》第 9 条至第 11-A 条),特别是当律师在所进行的某些业务中担任顾问时,这个问题已经涵盖在洗钱法中。 斯帕卡 斯帕卡 当我们讨论污点费用时,即律师从其委托人处收到款项并称款项来源可疑时,我们已经有机会撰写有关该主题的文章。我们的立场是,当律师继续担任辩护人并在其作为辩护人的行为(中立行为)范围内行事时,他不是国家的担保人,没有义务报告。因此,按照艺术法标准进行的日常活动不属于刑事框架[1]。 然而,这里的问题并不完全是这样,那就是收取可疑费用。讨论的焦点是律师在得知其委托人的犯罪活动后是否应该举报该活动。或者,甚至,律师在担任某项有利于洗钱活动的顾问时,有义务依法通知主管当局。

据布兰科·科德罗称,欧洲人权法院 (ECtHR) 裁定,律师有义务在工作过程中以客户名义并代表客户进行金融或财产交易,或者参与为客户准备或执行某些类型的业务(购买和出售房地产或公司资产,管理属于客户的资金、证券或其他资产,开设银行、储蓄 华人华侨号码数据 或证券账户,组织必要的投资)提供建议用于设立公司以及设立或管理受外国法规或类似法规管辖的信托)。当他们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或他们的活动与委托人辩护的司法程序有关时,他们不承担沟通义务[2]。 同样重要的是要强调,该指令第 23 条明确规定,律师免除“就他们从某一客户处收到的信息或在确定有利的法律​​立场时获得的有关客户的信息”进行沟通的义务。或履行其在法律诉讼中或与法律诉讼相关的辩护或代表该客户的使命,包括就启动或如何避免诉讼提供建议,无论其是否在此类诉讼之前、期间或之后收到或获得了所述信息”。



因此,任何法律程序中的辩护活动都不属于沟通和提供信息的义务范围。法庭上的准备、咨询和代理活动不需履行律师在洗钱方面的义务[3]。 做出这些初步考虑后,我们必须根据现有立法检查巴西的情况。一方面,我们有第 9,613/98 号法律,它确定了谁是义务主体;另一方面,我们有《律师规约》,它赋予客户和律师之间的保密权。正如我们一开始提到的,并非所有律师进行的业务都可以免除刑事责任。除义务主体外,《反洗钱法》中还有一项明确规定,对参加旨在达到此目的的办公室、团体或协会的任何人进行惩罚(第 9,613/98 号法律第 1 条第 2 款 II) 。 另一方面,律师对其委托人的职业保密也有明确规定(《辩护法》),包括可以拒绝就他或她从律师那里了解到的事实作证。根据该规定,律师没有义务报告可能使委托人入罪甚至使自己入罪的事实,这是不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和无罪推定的隐含宪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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